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先問自己問題,再問自己想要的答案。自問自答,當然是年紀即將步入"老" 字號的徵兆。回想一下,年輕的時候,何時做過自問自答這檔事?

勞動法第一堂課的震撼:社長不見了!
http://video.google.com/videoplay?docid=-8828920320449052450

Where is our 社長(しゃちょう)?Where is our money?從征服情海中的 Show me the money 到此案的 How we find our own money?

面對腳底抹油者,是太笨被害?充耳不聞?不聞不問?後知後覺?麻木不仁? DO SOMETHING?還是  LEARN SOMETHING?

法律之外
1.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2. 勞資糾紛發生時,勞工最要避免走入司法程序?速戰速決?
3. 法律不能對付這些落跑的人?
4. 要到錢的辦法,除要知道哪裡有錢,去向誰要外, "團體"紀律,爭取同情、認同與談判立場是要到錢之先決條件?

法律之內
0. 誰是資方?誰是勞方?誰又腳踏勞資雙方?
1. 工資與遣散費、退休金等在債權上的優先地位?

1-1 勞基法,第28條第1項,只有積欠未滿 6個月內的工資有法律明文保障,積欠超過 6個月以上的工資,以及工資以外的錢自己辦


勞基,281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勞基施細, 15
本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1-2 行政機關對於積欠工資受償優先順位疑義解釋  內政部7452174內勞字第294903號函:http://www.bli.gov.tw/sub.aspx?a=nEPRIhbcAdk%3D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1-3 普通抵押權為物權,優先於債權受清償,面對銀行無勝算?

民,860,1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2. 墊償制度?你要靠政府的錢?

2-1 勞保局墊償雇主積欠工資後代位求償爭議之審判權?釋字595
法律規定債權移轉,屬私法債權之性質,並不因勞保局介入行使而改變。勞工保險局與雇主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私法爭執,自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95

3. 調解?仲裁?上街頭?
4. 法律沒寫的,做了就不犯法?
5. 看到的先搬?自救先搬貨?又搬機具?自救第1步?自救第1不?小心犯業務侵占罪?
6. 清算型?重整型?落跑型?
7. 大解法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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