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一堂課的震撼:社長不見了!
http://video.google.com/videoplay?docid=-8828920320449052450
Where is our 社長(しゃちょう)?Where is our money?從征服情海中的 Show me the money 到此案的 How we find our own money?
面對腳底抹油者,是太笨被害?充耳不聞?不聞不問?後知後覺?麻木不仁? DO SOMETHING?還是 LEARN SOMETHING?
法律之外:
1.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2. 勞資糾紛發生時,勞工最要避免走入司法程序?速戰速決?
3. 法律不能對付這些落跑的人?
4. 要到錢的辦法,除要知道哪裡有錢,去向誰要外, "團體"紀律,爭取同情、認同與談判立場是要到錢之先決條件?
法律之內:
0. 誰是資方?誰是勞方?誰又腳踏勞資雙方?
1. 工資與遣散費、退休金等在債權上的優先地位?
1-1 勞基法,第28條第1項,只有積欠未滿 6個月內的工資有法律明文保障,積欠超過 6個月以上的工資,以及工資以外的錢自己辦?
勞基,28,1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勞基施細, 15
本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民,860,1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2. 墊償制度?你要靠政府的錢?
2-1 勞保局墊償雇主積欠工資後代位求償爭議之審判權?釋字595
法律規定債權移轉,屬私法債權之性質,並不因勞保局介入行使而改變。勞工保險局與雇主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私法爭執,自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95
3. 調解?仲裁?上街頭?
4. 法律沒寫的,做了就不犯法?
5. 看到的先搬?自救先搬貨?又搬機具?自救第1步?自救第1不?小心犯業務侵占罪?
6. 清算型?重整型?落跑型?
7. 大解法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效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